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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刑3年!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判了,一文回顾案件始末(组图)

2025-04-16 来源: 综合报道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本文综编自澎湃新闻潇湘晨报,仅代表原出处和原作者观点,仅供参考阅读,不代表本网态度和立场。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席某某强奸案公开宣判。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月30日,上诉人席某某与被害人经当地婚介机构介绍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5月1日,双方订立婚约;5月2日下午,席某某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后席某某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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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一审法院考虑到席某某与被害人属恋爱关系,且在被害人一方报警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故酌定对其从轻处罚,量刑适当。综上,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同日,本案所涉婚约财产纠纷案二审宣判。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立案前,女方已将10万元彩礼款及两枚戒指退至婚介机构,婚介机构通知男方领取,男方拒不领取,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男方关于返还婚约财物的诉讼请求。二审期间,法院为做到案结事了,通知保管方将彩礼款及戒指送至法院,男方仍不领取。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长回应定罪关键是否只是一段录音,

律师解析判决要点

另据山西“订婚强奸案”审判长答记者问,回应网传对席某某定罪的关键证据只是一段电话录音是否属实。

审判长称,本案定罪的证据并非只有该段电话录音。电话录音证实,案发当晚被害人母亲与席某某通话时,问席某某“但是你把某某强暴了,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东西,是吧?”席某某回答“哦哦,对对。”

除该录音证实的内容外,席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了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具体细节,被害人也陈述了其被席某某强奸的详细经过,被害人母亲的证言也证实事后被害人哭诉其被席某某强暴;110接处警电话录音证实,被害人及其母亲于当晚拨打110报警,被害人在通话时一直泣不成声,后接警员给席某某去电询问情况,席某某称与被害人系第一次发生性关系;行车记录仪中的音频资料证实,席某某与被害人母亲谈话时称“我既敢做就敢担这个事情,我从来也没说我没做”;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手腕、双臂有淤青,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卧室榻榻米上的窗帘被拉下、客厅的窗帘有被点燃的痕迹;鉴定意见证实现场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电梯监控视频证实案发后席某某往外拖拽被害人。综上,本案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席某某强奸被害人的事实。

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表示,根据央视新闻披露的信息来看,二审法院重申了一审法院事实查明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的意见,并指出审判程序合法。

关键事实在于,尽管双方此前存在恋爱关系及订立婚约的情况,但在具体实施性行为时,被害人的明确反抗证明其行为并非双方自愿所致,而构成强奸。同时,新闻中提到,一审法院在量刑时,考虑到双方曾有恋爱关系并订立婚约,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两人之间曾存在感情基础。案发后,在被害方报警以及公安机关介入后,席某某通过电话接到调查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从而表现出一定的悔罪情节。

此前报道

2023年12月25日,阳高县法院对该案刑事部分作出一审判决,席某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当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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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大河报,一段关于席某某的电话录音成为一审判决重要证据。录音中,席某某面对“你们订婚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和“你对女方进行强暴也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两个问题均回复“嗯”。

据华商报报道,根据男方提供的《刑事上诉状》显示,医院诊疗手册“女方外阴:处女膜完整,未见新鲜破口”;鉴定书:“送检物均未检出人精斑及STR分型”。男方母亲郑女士在进入庭审前表示,席某某未与吴某某发生实质性性关系。

开庭前夕,大同市中院委托阳高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的《委托调查函》显示,“我院审理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席某某强奸一案,根据上诉人席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拟对其适用缓刑,进行社区矫正。”

二审庭审结束后,席母告诉记者,女方未出庭。席母介绍,其儿子席某某在庭审中情绪激动,两次哭诉,称自己冤枉。

从案发到男方被羁押的四天里,双方沟通过什么?

潇湘晨报此前报道,2023年5月1日,席某某和女方在阳高县举行订婚宴,男方给了女方一半彩礼10万元(迎娶时付另一半)和一枚7.2克金戒指,并签下协议,约定结婚一年后在婚房房产证上加上女方名字。

从2023年5月2日下午案发至5月5日席某某被刑事拘留,双方曾进行多次沟通。

席某某家属称,到5月2日晚上席某某回家时,他们才从席某某处得知下午发生何事。而在席某某此前开车送女方回家过程中,席某曾和女方家属有过电话沟通。

席某某家属提供的一段行车记录仪监控视频显示了席某某与女方及其母亲沟通的部分内容。女方母亲提出席某某伤害了其女儿,要求席某某尽快领证同时在房产本上给女儿加名,并约定给剩余彩礼的时间。

女方询问领结婚证之后的生活,并表示“我不同意呢?妈,万一有变动呢?”女方母亲表示,“什么有变动?他有变动妈处理,他敢毁我女儿,我敢毁他,妈答应你,行吧?哎,行。那就这吧,咱们回吧。”席某回应“嗯,行,喝点水再走。”

另一段录音显示,5月2日当晚9时许,女方母亲询问席某某与其父母沟通进展,席某某表示还在沟通,女方母亲称联系席某某母亲电话被挂掉。

随后女方母亲称:“你们订婚了,这是咱们不可否认的东西是吧。”席某某说“恩”。女方母亲:“但是你把某某某(女方)强暴了,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东西,是吧?”席某某作出“恩恩”之类的回应。随后席某某表示父母一直在商量,自己先去看一下再沟通,并表示次日白天要上班,只能晚上沟通。女方母亲说女方哭得不行,让男方理解,看能否请假,看是解除婚约还是继续。

5月2日当晚近11时许,女方报警。席某某母亲随后接到民警询问的电话。

到5月3日,女方大哥来男方家里与男方家属进行沟通。席某某父亲的一名好友也在现场,他告诉潇湘晨报记者,女方大哥曾表示自己有房产也有存款,如果能达成沟通,双方之后可以好好过。而女方大哥所称的沟通是希望男方能就在房产本上加上女方名字。但女方母亲表示,“不想以这种方式加名字。”

5月4日,女方前往派出所报案。当天,席某某母亲签下一份保证书,称男女方领证后就办理房屋共同拥有手续,不过得等在北京工作的女儿把房产本送来。

5月5日上午,席某某家属称和女方来到民政局,等待席某某姐姐将房产证送来。但在上午11时前,席某某姐姐即将赶到之际,女方提出不等了并离开。随后席某某被刑拘。

在席某某家属向潇湘晨报记者的回忆里,上述情况为这4天关键经过。但潇湘晨报记者未能就此获得女方回应。记者另注意到,在2024年1月,女方家属曾接受过媒体的采访。

据华商报报道,女孩母亲称,“5月2号下午6点多,我做好晚饭给我女儿打电话,让她回来吃饭,一打电话,我女儿伤心地嚎啕大哭,告我说‘妈,我让席某某强暴了。'”当时母女俩和席就在车上说事,“我也知道他的车上有记录仪,记录仪里也有我给我女儿打电话,她大哭的录音。他在前排,我们在后排,他下车开门说下来说吧,他说他回去跟父母商量,把那一部分彩礼给拿过来。他已经把她强暴了,给她个名分。”

女方母亲表示,“打从那以后,这孩子就蒸发了,一联系,他的手机就被他家人拿着。他们家人就是在骗,在公安局,他妈妈还写的保证书,在婚介所也是写的保证书。”并表示双方家庭再没有协商解决的可能,“因为我对他们家失去了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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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事发婚房。受访者供图

二审庭审前后:市中院曾委托调查“拟对其适用缓刑”,庭上检方仍认定发生实质性关系

据阳高县法院一审判决和答记者问,2023年5月2日午饭后,席某某和女方一同前往婚房,席某某向女方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女方拒绝,女方称等结婚后再说。之后,男方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女方发生了性关系。

事后,女方情绪激动,实施了点火烧卧室柜子和客厅窗帘等行为,还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呼喊“救命”,后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房内。期间,席某某拿走了女方手机,直到回家途中,女方母亲打来电话,席某某才将手机归还女方。当晚,女方向公安机关报警。被害人称其在与席某某谈恋爱期间,曾明确向席某某表示过自己反对婚前性行为。被害人母亲也证实,事后被害人哭诉其被席某某强暴了。

法院认为,双方系恋爱关系,虽已按民间习俗订婚,但并未登记结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法院还表示,网络传播的“骗婚”“以告强奸进行敲诈”“订婚发生关系后第4天,女孩控告强奸”“双方当事人为同居关系”“被害人有过婚姻史”“被害人给婚介所三万元介绍费”等传言,均系不实信息。

在二审开庭前夕,席某某母亲称,当地司法部门有询问是否接受缓刑。

一份3月21日大同市中院委托阳高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的《委托调查函》显示,我院审理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席某某强奸一案,根据上诉人席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拟对其适用缓刑,进行社区矫正。依据我国《社区矫正法》第十八条、我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现委托你中心对席某某的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影响、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书面评估意见。请你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评估意见书。

对此,席某某母亲称不能接受缓刑,“我们坚持无罪”。

本文综编自澎湃新闻潇湘晨报,仅代表原出处和原作者观点,仅供参考阅读,不代表本网态度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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