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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CRS:在澳洲,究竟什么账户资料会被交换出去?(组图)

2025-07-12 来源: 澳洲四大号外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税务】CRS:在澳洲,究竟什么账户资料会被交换出去?(组图) - 1

阅读时间:5分钟

在澳大利亚,在CRS 自动信息交换中需要核查“报告金融机构(RFI)”账户的类别, 这些金融账户会通过CRS 与其他国家的税务机构进行情报交换。

那么,究竟什么账户属于CRS 需要交换的情报呢?

在自动交换信息(AEOI)制度下,报告金融机构(RFIs)需审查其维护的金融账户,以确定其中是否存在需向澳大利亚税务局(ATO)报告的账户。一般而言,金融账户是指由金融机构维护的账户。

“金融账户”一词包括以下5类账户:

1. 存款账户

2. 托管账户

3. 股权和债务权益

4. 现金价值保险合同以及

5. 年金合同。

以下十六大类是在自动信息交换制度下需进行审查的金融账户类别,但不一定需要交换。

值得注意的是,某些类型的账户不被视为金融账户,因此无需履行尽职调查和报告义务。在CRS下,此类账户被称为“排除账户”。FATCA中的概念与之基本相同。

金融账户的账户持有人可以是个人或实体。如在《金融机构》中所述,实体是指法律实体或法律安排。实体涵盖任何法律安排,无论是否设立独立的法律实体,因此包括公司、协会、合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及信托(包括单位信托和信托)。

No.1

十六大类金融账户

在澳大利亚的非税务居民拥有的以下十六大类的金融账户资料,将在CRS机制下审查,如属于金融账户的话将提供给其他CRS 成员国的税务机构。

存款账户

存款账户——信贷或贷款设施的超额支付

存款账户 – 支付卡或预付卡

托管账户

投资实体的股权或债务权益

在自动交换信息制度下在 established 证券市场定期交易的股权或债务权益

现金价值保险合同

年金合同

排除账户

退休和养老金账户

托管账户

定期人寿保险合同和纯风险保险产品

遗产账户

休眠账户

抵押品和衍生品安排 – 托管账户

非营利组织 – 金融账户

No.2

例:定期人寿保险合同及纯风险保险产品

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障期限在被保险人年满90岁之前终止的,不属于金融账户,但须满足以下条件:

定期保费在合同存续期间或被保险人年满90岁之前(以较短者为准)至少每年支付一次,且保费金额不随时间减少

合同不存在任何可由任何人通过赎回、贷款或其他方式获取的合同价值(除非终止合同)

合同终止或解除时支付的金额(不包括死亡给付)不得超过合同已支付的总保费,减去合同存续期间的死亡率、发病率及费用(无论是否实际收取)以及合同终止或解除前已支付的任何金额

合同未被以对价转让给受让人。

具有现金价值(不包括两家保险公司之间的赔偿再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为现金价值保险合同,因此属于金融账户。

不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不属于金融账户。

纯风险保险产品不被视为具有现金价值,因此无需在自动交换信息制度中专门将其排除在金融账户的定义之外(即作为排除账户的类型)。

在澳大利亚,纯风险人寿(及其他)保险产品通常具备以下特征,这些特征用于说明“纯风险”的概念:

仅在死亡、绝症、残疾或创伤(指定疾病或伤害)发生时支付保险金

不提供保单贷款

不向保单持有人支付红利(包括终止红利)或其他款项

不收取退保费用

这些产品要求以“随用随付”方式定期缴纳保费

保费通常为基于年龄的阶梯式保费(从低到高)或合同期限内保费不变(不增加)。部分情况下,保费在达到一定年龄后可能从固定保费转为阶梯式保费

不具备退保价值、投资成分价值或任何类似现金价值的特征(固定保费亦同)

允许提前支付保费,但不支付利息

如果未支付下一期应缴保费或保单持有人取消保单,保单将失效

如果保单持有人取消保单,保费退款仅限于已支付的未来保障期间的未到期部分(例如,在已支付保费的期间内取消保单——除“冷静期”外,冷静期内全额退款)

若投保人减少保障,保费退款仅限于减少部分对应的未来保障未到期期间已支付的保费(例如,在已支付保费的保障期间中途减少保额)

身故保险金不受年龄限制——保障可延续至合同约定的到期年龄 (例如,99岁)或在保费继续缴纳的情况下无限期延续。

残疾和创伤保险金不受年龄限制(但99岁后除外,尽管从较早年龄(如75岁或65岁)起可能适用更窄的保障范围)——保障期限延续至合同规定的99岁到期年龄。

资讯来源:https://www.ato.gov.au/about-ato/international-tax-agreements/in-detail/international-arrangements/automatic-exchange-of-information-crs-and-fatca/3-financial-accounts#ato-35EquityordebtinterestsinInvestmentEntities

免责声明:此非专业建议,请就特定情况付费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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