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在澳外资控股非大型企业可享财报豁免政策 | KPMG澳大利亚(组图)
01
财务报告递交豁免
(Instrument 2017/204)
根据 ASIC《公司法》(Foreign-Controlled Company Reports)2017/204 号文书(此后简称为“文书”),由外国公司控制但不属于“大型集团”的小型有限责任公司,可申请财务报告递交豁免。
该文书沿用了较早版本的“大型集团”定义。对于自 2019 年 7 月 1 日之后开始的财年,请参阅 ASIC 官网 Are you a large or small proprietary company | ASIC (可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以获取最新定义。
若公司符合条件,董事会通过决议依赖该豁免政策,并在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向 ASIC 提交该决议通知(表格 384),则公司无需任命审计师,也无需准备并提交财务报告。若在后续年度继续依赖该豁免政策,董事会需在每个财政年度再次通过相关决议。

02
ASIC 处罚
如公司不再符合该文书所规定的所有条件,则必须按照澳大利亚的《公司法》第 2M 章的要求准备财务报告。在满足其他规定的前提下,这些财务报告必须:
经过审计;
在财年结束后 4 个月内提交给ASIC;
在财年结束后 4 个月内发送给股东。
若未能履行上述要求,ASIC 可处以最高 39,600 澳元的罚款。
03
2025 年6月30日外资控股实体
对于依赖 2017/204 号文书的公司,务必要确认其持续符合该文书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相关实体必须是小型有限责任公司,并不得隶属于任何“大型集团”。根据该文书规定,“大型集团”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实体的集团(备注:这些实体不一定在澳大利亚有直接的法律隶属关系):
外资控股的小型有限责任公司;
由外资控股的小型有限责任公司控制的任何实体;
外资控股的小型有限责任公司所属集团内在澳大利亚注册、成立或经营业务的任何实体;以及
由上述实体控制的任何实体。
以上提到的实体如满足以下三项标准中的至少两项,即被认定为“大型集团”:
澳大利亚境内集团该财年的合并收入不少于 5,000 万澳元;
财年末澳大利亚境内集团的合并总资产价值不少于 2,500 万澳元;
财年末澳大利亚境内集团雇员人数不少于 100 人。
若实体不再符合 ASIC 2017/204 号文书的所有要求,则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 ASIC 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若未按时提交财务报告,该实体可能会面临 ASIC 的重大罚款。
如果您不确定自己是否属于大型集团,或对上述内容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联系您的KPMG团队。
资讯来源:KPMG澳大利亚
免责声明:此非专业建议,请就特定情况付费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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