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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黄金税收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图)

2025-11-02 来源: 券商中国 原文链接 评论0条

11月1日,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该公告表示,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

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销售标准黄金时,免征增值税。

事关黄金税收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图) - 1

买方单位或客户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政策:1.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普通发票。

值得注意的是,在交易所黄金交割税收方面,此次文件进一步细化,并对两大交易所的黄金税收标准,分别给出了具体计算公式。其中溢短金额和溢短结算货款,值得特别关注。

细化买方单位购买用途

对于交易所黄金交割税收方面,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曾经在2002年和2008年两度发文,分别是财税〔2002〕142号和财税〔2008〕5号。相对于财税〔2002〕142号的五条规定和财税〔2008〕5号的两条规定,此次财税2025年第11号的规定更为细则,条目增加到了13条。

其中,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成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除外)并销售的,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普通发票。买入方会员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6%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加工成非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细化买方单位缴税标准

相对于2002年和2008年标准,此次文件进一步细化,并对两大交易所的黄金税收标准,分别给出了具体计算公式。其中溢短金额和溢短结算货款,值得特别关注。

(一)对于上海黄金交易所:

单价=实际成交单价÷(1+增值税税率)

金额=单价×数量

税额=金额×增值税税率

实际成交单价=实际成交金额÷(标准黄金成交数量+溢短重量)

实际成交金额=成交金额+溢短金额

成交金额=标准黄金成交数量×标准黄金实际成交单价

溢短金额=溢短重量×溢短结算价格(溢短结算价格根据交易规则确定)

(二)对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单价=实际交割价÷(1+增值税税率)

金额=单价×数量

税额=金额×增值税税率

实际交割价=实际交割货款÷提货数量

实际交割货款=交割货款+溢短结算货款

交割货款=标准仓单张数×每张仓单标准数量×交割结算价

溢短结算货款=溢短重量×溢短结算日前一交易日上海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

公告所称实际成交价格,是指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实际成交金额和上海期货交易所的实际交割货款,按照后进先出法原则确定,不包括交易费、手续费、仓储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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