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无需联合国安理会授权,即可对日采取军事行动?(组图)
近日,有关《联合国宪章》中的“敌国条款”并日本首相事件被多次提及。
那么,《联合国宪章》里的“敌国条款”主要是第53、77、107条,这几条究竟都说了些什么?
No.1
第五十三条
一、安全理事会对于职权内之执行行动,在适当情形下,应利用此项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如无安全理事会之授权,不得依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采取任何执行行动;但关于依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对付本条第二项所指之任何敌国之步骤,或在区域办法内所取防备此等国家再施其侵略政策之步骤,截至本组织经各关系政府之请求,对于此等国家之再次侵略,能担负防止责任时为止,不在此限。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敌国系指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为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而言。
No.2
第七十七条
一、托管制度适用于依托管协定所置于该制度下之下列各种类之领土:
(子) 现在委任统治下之领土。
(丑) 因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果或将自敌国割离之领土。
(寅) 负管理责任之国家自愿置于该制度下之领土。
二、关于上列种类中之何种领土将置于托管制度之下,及其条件,为此后协定所当规定之事项。
No.3
第一百零七条
本宪章并不取消或禁止负行动责任之政府对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因该次战争而采取或受权执行之行动。
No.4
第一百一十条 批准及签字
一、本宪章应由签字国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之。
二、批准书应交存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该国政府应于每一批准书交存时通知各签字国,如本组织秘书长业经委派时,并应通知秘书长。
三、一俟美利坚合众国政府通知已有中华民国、法兰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与美利坚合众国、以及其他签字国之过半数将批准书交存时,本宪章即发生效力。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应拟就此项交存批准之议定书并将副本分送所有签字国。
四、本宪章签字国于宪章发生效力后批准者,应自其各将批准书交存之日起为联合国之创始会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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