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华人在中国病逝, 百万遗产或将收归国家!为让澳籍女儿继承上海房产,高学历父亲终被拘留罚款(组图)
近年来,不少移民海外的华人选择加入外国国籍,成为海外华侨。
这种跨国身份带来的不仅是身份和生活方式的变化,也让一些家庭面临遗产继承上的复杂问题。
最近两起案例就引发了华人圈的广泛关注。

美籍华人刘老先生1930年生于上海,1948年前往美国留学后加入美籍。
上世纪80年代,他以父亲名义捐款创办“教育基金会”,并在故乡南浔设立个人慈善教育基金,向图书馆捐赠大量古籍珍本。晚年归国定居的他,于2023年初在上海病逝,终身未婚无子女,也未留下遗嘱。
刘老先生在中国境内的几家外资银行拥有数百万存款,由于无继承人,这笔遗产一度无人认领。
法院最终判决,由刘老先生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无遗嘱执行人、无继承人时,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政部门将先公告遗产情况,排查可能存在的债权债务,优先清偿相关责任。
如公告期满无人主张,法院将认定财产无主,最终遗产可依法收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律师指出,这类情况虽然少见,但对海外华人来说,跨国身份确实增加了遗产继承的复杂性。

另一案例则发生在上海。男子高某,研究生毕业,妻子是澳大利亚籍华人,常年在香港工作。
2013年,高某的女儿苏苏在香港出生,之后跟随母亲加入了澳洲国籍,并跟着母亲在香港生活。
高某考虑到自己名下房产的继承问题,想让女儿落户上海。
但是,按照中国法规规定,外籍子女无法办理国内户口。
于是高某开始“四处打探”,找到了一位叫老崔的男子。
老崔自称可以通过自己的“关系”为高某的女儿开具申办户上海口所需的材料,高某决定按照老崔的方法“试一试”。
不久后,老崔告诉高某,无法按照其女儿的真实出生年份为其开具出生证明,但是可以办理2018年之后的出生证明。
高某心想,身份证上5岁的年龄差并不碍事,便同意了老崔的主意。


伪造的证明材料
除了出生证明,落户还需要亲子鉴定材料,老崔说这个他也能帮其“搞定”。3个月后,所以材料准备齐全,高某去上海派出所办理了新生儿落户手续,并给了老崔一笔“辛苦费”。
就这样,高某非常顺利地为女儿申请到了“上海户口”。
高某自以为从此高枕无忧了,但是没过多久,民警便上门找上了他。
原来,派出所在进行户口核查时发现,高某提交的山西省妇幼保健院出生证明、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及上述文书上的三枚印章,全是伪造的。
在法庭上,高某也坦言,自己在申请的过程中知道哪些材料是虚假的,但是还是不惜“铤而走险”,为女儿申办户口。
最终,高某被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两千元。

按照中国律法,中国政府不承认双重国籍。
不管是出于什么目的,高某既然已经为女儿选择了他国国籍,就不能再落户国内。
其次,外国籍子女想要继承中国籍父母的财产,一定需要国内户口、甚至是与父母同一个地方的户口吗?
不一定。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华侨、华人继承在中国国内的房产,适用中国法律。
也就是说,外籍子女是可以继承中国籍父母财产的。

不过,涉外继承需由中国公证机关出具继承权公证书。
当事人在向公证机关申办继承权公证书时,必须提供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结婚公证书、出生公证书等。
对于华侨,这些证明可直接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公证;如是华人,一般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后,再办理有关认证。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可在有关公证书中写明其国籍和身份证或护照号码即可。
此外,如果当事人使用多个姓名,可在公证书中写明当事人使用的所有中、外文姓名,国内公证机关可以接受。
但是由于每一个具体的继承案件特点不同,因此所需提供的证明也不尽相同。
如果不了解出具何种证明,可要求当事人先写信向国内房产所在地县、市公证处询问,然后按要求办理。
涉外继承相对复杂,但不影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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