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SF】SMSF受托人究竟是个人还是公司呢(组图)
根据您选择的受托人(trustee)结构,了解您自我管理养老金基金(SMSF)的具体要求。

No.1
受托人结构类型
您可以为您的自我管理养老金基金(SMSF)选择以下受托人结构之一:
个人受托人 (individual trustee)
公司受托人(由公司担任基金受托人)(corporate trustee)
本文阐述了每种结构适用的不同规则。您应了解这些差异,并考虑与SMSF专业人士商讨最佳方案。
根据您的SMSF采用个人受托人还是公司受托人,适用不同的要求。
No.2
SMSF成员与受托人的要求
若选择个人受托人:
您的SMSF最多可有6名成员
每位SMSF成员必须担任受托人
每位受托人必须是SMSF成员(单一成员基金须设2名受托人,其中仅1人需为成员)
成员不得担任其他成员的雇员,除非双方为亲属关系。
部分州/领地法律将信托受托人数量限制在6人以下。鉴于SMSF属于信托类型,建议咨询专业人士确认您的基金是否受此限制。若受限,可考虑采用公司受托人结构设立SMSF。
若选择公司受托人:
SMSF每位成员必须担任公司受托人的董事
对于单一成员基金,成员可选择以下任一身份:
公司受托人的唯一董事
公司受托人的两名董事之一(需满足:成员与另一董事为亲属关系,或成员非另一董事雇员)
公司受托人的董事必须持有董事识别号(Director ID),这是董事申请后永久有效的唯一标识符。
No.3
SMSF设立及持续费用
您可选择从基金账户或个人资金支付自管养老基金(SMSF)的设立费用。
若您在设立SMSF时自行承担设立费用,《1994年养老金行业(监管)条例》第5.02条允许基金将该费用从您的养老金福利中扣除。这意味着您可向基金申请报销设立基金时支付的费用。
若申请报销,应在基金出现可用现金时立即办理。SMSFR 2009/2 《自我管理养老金基金:1993年养老金行业(监督)法案》第67条中“借款”或“维持现有借款”的定义明确指出:当费用由他人代SMSF支付,且SMSF立即申请并完成报销时,该安排不构成借款行为。
此类偿还亦不构成财务援助。
基金不将偿还视为供款,因其偿还代付的设立成本时,基金资本并未增加。
若您在SMSF设立后个人支付其设立成本且未申请偿还,则必须将该金额视为供款。
设立成本属于资本性支出,基金不可就此类费用申请扣除。
若通过公司受托人设立基金,需向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SIC)缴纳注册费。
ASIC对首次注册公司受托人收取费用,并设有年度审查费。若公司受托人仅担任养老金基金受托人,审查费较低;若同时承担其他职能(如经营企业),审查费则较高。
个人受托人及公司受托人的董事不得因其在SMSF中履行受托人职责或提供服务而收取报酬。
No.4
监管要求
个人受托人和公司受托人的董事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自我管理养老金基金信托契约
税务及养老金法规
此外,公司受托人的董事还须遵守:
公司章程
《2001年公司法》
公司受托人的董事在注册基金前必须获取董事身份识别号。在进行自我管理养老金基金注册审查时,若发现采用公司受托人结构的基金未持有董事身份识别号,则无法继续办理注册手续。若董事未持有身份识别号,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SIC)可能予以处罚。
No.5
SMSF的资产所有权
所有SMSF基金资产必须:
与受托人和董事的个人资产分开存放
以基金名义或以个人受托人“作为基金受托人”的名义持有。
若您的SMSF采用个人受托人模式,当增减受托人时,需更新每项资产所有权文件中的姓名。此操作可能耗时且费用高昂。州政府机构及金融机构可能对产权变更收取费用。
若您的SMSF采用公司受托人模式,当成员加入或退出时,该成员即成为或停止担任公司受托人的董事。任何董事变更均须通知我们及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
产权文件上的名称保持不变,始终登记在公司受托人名下。
No.6
SMSF的资产所有权
个人信托人管理的自我管理养老金基金(SMSF)必须始终至少有两名信托人。若您的基金有两名个人信托人,其中一名离职或去世时,您必须采取以下任一措施:
任命另一名信托人
转换为公司信托人结构
清算基金。
若另行委任个人受托人,须于28天内通知ATO。
采用公司受托人的基金可由一名董事运营。当董事离任或身故时,公司受托人身份不变。但若董事变更,须于28天内同时通知ATO及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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