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第二支柱规则的适用时机与方式(组图)
No.1
澳大利亚第二支柱规则
澳大利亚的全球与国内最低税制通过主要立法和附属立法实施全球反税基侵蚀示范规则外部链接(GloBE规则),统称为最低税法。

主要立法包括:
《2024年税收(跨国企业——全球与国内最低税)法案》(最低税法案)
《2024年税收(跨国企业——全球与国内最低税)征收法》(最低税征收法)
《2024年财政法修正案(跨国企业——全球与国内最低税)(后续)法》(最低税后续法)
附属立法包括:
《联邦立法登记册——2024年税收(跨国企业——全球与国内最低税)规则》(澳大利亚最低税规则)
《联邦立法登记册——2025年税收(跨国企业——全球与国内最低税)(合格GloBE税)裁定》
最低税法应参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针对GloBE制定的具体指导材料进行解释。此类材料包括GloBE示范规则、评注及经协商达成的行政指导意见。
No.2
适用规则的时间
主要立法规定:
收入纳入规则(IIR)和国内最低税适用于202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
低征税利润规则(UTPR)适用于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
No.3
适用对象
澳大利亚全球最低税和国内最低税适用于跨国企业集团(MNE集团)的成员实体,该集团在最终母公司(UPE)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年度收入达到7.5亿欧元或以上。
构成实体通常指未被《最低税法》列为豁免实体的跨国企业集团成员。跨国企业集团通常依据会计合并原则确定,其至少包含一个位于最终母公司所在司法管辖区之外的实体或常设机构。
实体指任何依法需编制独立财务报表的法人(自然人除外)或安排,例如合伙企业或信托。
主要立法为澳大利亚全球最低税与国内最低税(详见下文)目的界定了“常设机构”的定义。
若跨国集团在测试年度前四个财政年度中,至少有两个年度的年度收入(以最终纳税实体合并财务报表为准)达到或超过收入门槛,则该集团被纳入征税范围。
国内最低税制主要适用于跨国集团中适用全球最低税制的澳大利亚组成实体。
规则排除实体
跨国集团的特定实体可豁免适用澳大利亚全球及国内最低税制(称为GloBE豁免实体)。
豁免实体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非营利组织、特定服务实体及养老基金,以及属于投资基金或房地产投资工具的独立经营实体。
《最低税法》中GloBE豁免实体的定义基于GloBE规则。GloBE豁免实体的子公司不自动获得豁免,需单独评估。
必须保留记录以说明其被认定为豁免实体的依据。
成为GloBE豁免实体的后果
总体而言,若跨国企业集团中的实体属于GloBE豁免实体,则:
无需就澳大利亚全球及国内最低税提交申报表
无需缴纳补充税,因其不受国际收入规则、无税居民规则及国内最低税约束
当跨国企业集团完全由GloBE排除实体组成时,该集团将完全免于澳大利亚全球最低税与国内最低税的适用。
若跨国企业集团并非完全由GloBE排除实体构成,则部分义务仍可能适用于排除实体。例如:
GloBE排除实体的收入将计入判定是否满足7.5亿欧元收入门槛的基数
跨国企业集团内的GloBE排除实体可能需在GloBE信息申报表External Link中披露特定信息。
No.4
规则适用方式
澳大利亚全球最低税与国内最低税适用于存在IIR、DMT或UTPR补征税额的实体。补征税额的计算流程概括如下:
计算管辖区的有效税率(ETR):首先确定该辖区内各组成实体的净收入,随后计算归属于该净收入的应纳税额(可适用申报简化规则)。有效税率通过总税额除以总净收入得出。净收入与归属税额的计算机制详见《澳大利亚最低税规则》,其依据财务会计数据并结合GloBE专项调整。
计算辖区补充税:若跨国集团在某辖区ETR低于15%,则需缴纳该辖区的补充税。税额基于15%最低税率与辖区ETR之间的差额计算。此为基础情形,根据《澳大利亚最低税规则》,其他情形下亦可能产生补充税。
确定实体的补充税负债:该管辖区的补充税款将根据澳大利亚最低税规则中的分配机制,在相关实体间进行分摊。若跨国集团在澳大利亚的有效税率低于15%,则位于澳大利亚的组成实体将被分配并承担国内补充税款。若跨国集团在境外管辖区的有效税率低于15%,则根据集团架构及《澳大利亚最低税规则》中的排序规则,可能对澳大利亚境内成员实体征收国际收入规则(IIR)或统一税负规则(UTPR)补充税。在特定情况下,有效税率低于15%的无属地成员实体亦可能被分配国内补充税额。
更多详情可参阅经合组织第二支柱示范规则说明文件(PDF, 170KB)此链接将下载文件。
针对特定联合安排,补充税也可适用于跨国企业集团。
计算特定实体、集团及安排的补充税额时适用特殊规则。这些规则旨在适应不同税收制度和控股结构,可依据多种特征对实体进行分类,包括其在税务或会计处理中的归属方式。
特殊规则适用于各类实体、集团及安排,例如GloBE常设机构、流转实体、GloBE合资企业或其子公司、GloBE投资实体、少数股权实体及多母公司集团。其可能调整:
构成实体被视为所在的管辖区,或是否被认定为无国界实体(无国界实体在计算补充税时,实质上被视为位于独立的虚拟管辖区)
经济税基是否在独立于同管辖区其他构成实体的基础上计算
归属于特定管辖区的收入与税款
承担补充税分配与纳税义务的实体。
跨国企业必须全面评估集团架构及各实体在不同司法管辖区的税务处理方式,以确定规则适用性。
No.5
安全港条款
《最低税法》体现了经合组织制定的安全港条款。总体而言,共有四类安全港可供选择。
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
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允许跨国企业集团采用国别报告及财务会计数据作为安全港计算基础,从而免除进行详细GloBE计算的必要性。
该安全港适用于2026年12月31日或之前开始的财政年度,但不包括2028年6月30日之后结束的财政年度。跨国企业集团若能依据其合格CBC报告和合格财务报表证明满足某管辖区的下列任一测试标准,即可选择适用该安全港:
微不足道测试
简化有效税率测试,或
常规利润测试。
适用该安全港条款的效果是:跨国企业集团在该管辖区当财年的管辖区补充税视为零。
有关CBC报告安全港适用方式的更多信息,请参阅过渡性CBC报告安全港。
合格国内最低补充税(QDMTT)安全港
跨国企业集团可选择适用永久性QDMTT安全港。永久性QDMTT避风港将某管辖区的补充税降至零。此举旨在针对该管辖区适用IIR或UTPR时,若该管辖区实施具有QDMTT避风港地位的QDMTT,则可免除同时进行QDMTT与IIR或UTPR计算的合规负担。
非实质性组成实体(NMCE)简化计算安全港
跨国企业集团可选择采用简化计算安全港,该机制包含确定非实质性组成实体的GloBE收入或亏损、GloBE收入及调整后适用税种的简化方法。
该永久性安全港允许跨国集团对非重要组成实体采用简化计算,以判定其在特定司法管辖区是否满足最低限额测试、常规利润测试或有效税率测试。
广义而言,非重要组成实体是指仅因规模或重要性未被纳入统一利润实体合并财务报表的组成实体。
当跨国企业集团满足简化计算安全港测试之一时,该管辖区的补充税额视为零(存在有限例外)。简化计算目前仅适用于非合并计算实体。非合并计算实体需采用常规GloBE计算规则作为简化计算安全港的一部分。
过渡性UTPR安全港
若特殊经营实体所在司法管辖区名义企业所得税率不低于20%,该司法管辖区可通过过渡性UTPR安全港机制,在过渡期内将其UTPR补充税额(仅限该司法管辖区)降至零。该安全港适用于2025年12月31日或之前开始、且在2026年12月31日前结束的财政年度。
综合性评论外部链接就可用的安全港及相关适用测试提供了进一步信息。详情请下载经合组织《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评论》,并参阅附件A——安全港: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第二支柱)。
澳大利亚最低税规则第5-5部分另设最低限额豁免条款,适用于特定司法管辖区.
No.6
补充简化措施
为确保符合澳大利亚全球最低税与国内最低税的适用要求,我们无法提供与GloBE示范规则及行政指引规定结果相悖的优惠、简化措施或安全港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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